美国甩掉的锅让中国背?中国给了这三个回复******
美国自2017年退出应对气候变化的《巴黎协定》以后,不仅给全球应对气候变化的大联盟带来重重一击,也甩掉了很多作为一个发达国家和第二大碳排放国应该承担的责任。
第二十四届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正在波兰卡托维兹举行。期间,有发达国家企图混淆中国发展中国家定位、渲染中国是第一大碳排放国,意图让中国承担更多责任,将美国“不背的锅”甩给中国。
面对美国的“退群”和发达国家的“@”,中国的回复是:“我们拒绝‘背锅’。”
回复一:中国仍是发展中国家 已做出超出法定义务的努力
有声音指出,中国已经是第二大经济体,质疑中国的发展中国家地位,认为中国不应该享有发展中国家在应对气候变化中的权利,应该承担像发达国家一样的责任。对此,中国气候变化事务特别代表解振华表示,之所以有这样的声音是因为还不了解中国的国情,“中国仍然是一个发展中国家,一个最大的发展中国家。”
中国气候变化事务特别代表解振华。中新社 陈溯/摄解振华在卡托维兹气候大会参加的第一场活动——“气候传播与公众意识”主题边会上指出,中国人均GDP(国内生产总值)8800美元,仅为全球人均GDP80%的水平,在全世界排在70多名,还未跨过“中等收入陷阱”,还有3000万至7000万贫困人口。在当前经济不确定性增多的情况下,中国仍面临着严峻的既要发展经济又要消除贫困,还要提高民众生活水平、创造就业机会等等非常大的挑战。“中国要实现NDC(国家自主贡献)的目标,要付出艰苦卓绝的努力,要作出相当大的努力才能够实现。”
中国生态环境部气候司司长、中国代表团副团长李高。中新社 陈溯/摄中国生态环境部气候司司长、中国代表团副团长李高在接受中新社国是直通车记者采访时表示,根据《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中国享有发展中国家的权利。“有一些发达国家想把中国从发展中国家中‘摘出来’,这从法律角度和现实角度都不可能实现。”
根据《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京都议定书》、《巴黎协定》,对发达国家的要求是率先大幅度减排,为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和技术支持,对发展中国家的要求是实现相对减排。对于发展中国家并没有提出更多的要求。但中国作为一个负责任的发展中国家,应对气候变化一直不曾懈怠、走在应对气候变化的最前面。2007年中国颁布了发展中国家第一部应对气侯变化的国家方案,并持续强化和落实国内相关政策。
解振华表示,中国政府最近25年采取了很多措施,一是力行节能,累积节能量占全球节能量50%以上;二是优化能源结构,可再生能源的总装机容量达6.5亿千瓦,占全球的2.8%。淘汰关停火电机组1.7亿千瓦,相当于欧洲一个大国装机总量的两倍;三是解决交通领域排放问题,中国快速发展地铁、高铁等公共交通,特别是电动汽车的发展,中国电动汽车总拥有量占世界拥有量的50%;四是增加森林碳汇,中国的人工造林面积是世界上最大的。
“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我们在应对气候变化所有应该采取的措施我们都做了,而且做得很好,在全球减排总量中占了很大一部分。”解振华表示,中国减排取得的进展得到国际社会的充分肯定。
回复二:中国是第一人口大国 碳排放第一并不奇怪
中国虽然是第一大碳排放国,但中国也是世界第一大人口大国,排放问题的产生主要来源于人类活动。李高表示,“中国是世界第一人口大国,因此碳排放总量较高。从人均来看,中国的人均碳排放比美国低得多。”
清华大学气候变化与可持续发展研究院学术委员会主任何建坤在接受国是直通车采访时表示,中国是一个发展中大国,人口多,经济体量也大,二氧化碳温室气体排放量也是最大的,但随着中国经济快速发展,虽然二氧化碳排放总量是增加的,但每单位GDP产出的二氧化碳排放是下降的,即单位二氧化碳排放产出的经济效益是不断上升的。
何建坤表示,相对于一个国家的碳排放总量,单位GDP二氧化碳排放数据才是考察一国碳排放情况的准确指标。
在2009年哥本哈根气候大会上,中国提出到2020年单位GDP(国内生产总值)的二氧化碳排放比2005年下降40%~45%。到2017年年底,中国已经提前三年超额完成这一目标,单位GDP二氧化碳排放比2005年下降46%。
“中国正处于工业化、城市化阶段,还要发展经济和改善民生,在这种情况下单位GDP碳排放量下降速度仍超过4%,远快于世界2%的水平,令世界瞩目。”何建坤表示,根据《巴黎协定》,发展中国家要实现全经济领域的减限排,发达国家则要实现全经济范围的绝对减排。有声音认为,中国作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和世界第一大碳排放国,也应该像发达国家一样实现全经济范围绝对减排。对此,中国表示“做不到”。
李高表示,中国经济仍处在中高速发展阶段,中国的碳排放还需要一段时间才能达到峰值。
《巴黎协定》重申“共同但有区别”的原则,即划定一个国家应对气候变化的责任,要根据这个国家的实际国情和发展阶段。
李高表示,虽然中国碳排放还未达到峰值,但中国会继续强化减排措施,逐步减少煤炭消费的总量,并与中国国内防治污染的政策相结合,为应对气候变化作出更多贡献。“中国将进一步促进应对气候变化与经济发展的结合,尽可能快地降低碳排放水平,但不能超越国情和发展阶段。”
回复三:发达国家应该承担更大责任 中国不背美国的锅
有外媒指出,中国应该如发达国家一样给发展中国家提供更多资金支持,对于目前美国“退群”的现状,也有发达国家意欲让中国来补上资金漏洞。
对此,解振华表示,中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在资金问题上,根据《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京都议定书》、《巴黎协定》,基于历史责任、当前发展水平能力,发达国家为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支持是义务。2015年中美元首就气候变化发布的联合声明更明确提出,敦促发达国家出钱,鼓励发展中国家自愿出钱,欢迎其他私营机构出钱,这些都是划定的非常清楚的。
“我们不会去填补发达国家应该做的事情。”李高表示,比如美国曾经承诺给绿色气候基金(GCF)捐赠20亿美元,但现在美国宣布退出《巴黎协定》资金也随之没有着落,中国的态度很明确,如果美国不履行已经提出的资金承诺,请其他发达国家来填补,中国不会负担这笔资金。
李高表示,作为发展中国家,中国有法定权利得到资金支持,但中国并没有滥用这一权利,中国积极推动发达国家拿出资金支持发展中国家。目前中国没有从绿色气候基金得到资金支持。与此同时,中国主动通过南南合作支持其他发展中国家。未来中国将进一步提升气候变化南南合作力度,帮助其他发展中国家增强应对气候变化能力。(陈溯)
重视数据产权制度设计 加快建设数字中国****** 作者:唐树源(上海杉达学院法学系教师、数字商务研究中心副主任)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要加快建设网络强国、数字中国。数据作为新型生产要素,对于数字中国的建设具有基础性价值。2022年1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数据产权、数据要素流通和交易制度、数据要素收益分配制度及数据要素治理制度作出部署。数据作为新型生产要素,对于整个数字经济的发展都有着关键性价值,厘清数据产权制度是构建数据基础制度的基础性工作。 数据产权制度的关键性问题 要素市场运行的前提是产权配置清晰,产权不清的数据资源必然会限制数据市场的流通和交易。有关数据产权问题,早在2017年,习近平总书记就强调“要制定数据资源确权、开放、流通、交易相关制度,完善数据产权保护制度”。有关数据产权的讨论,需要关注如下几点关键性问题: 第一,有关数据产权的立法规定散见于各地政策性文件中,国家层面尚无统一的立法规定。特别是在2021年之后,各地有关数据要素的政策性文件出台较多,而数据产权的内容主要分散在各类文件中,各地的规定也有所不同。主要存在各地政府“自我赋权”“模糊处理”“规定不全面”等问题,这也就促使此次《意见》的出台,明确了数据产权制度的重要性,对理论界和实务界都有着定分止争的作用。接下来从国家层面制定数据产权相关的统一性规定已经非常必要,尤其是在《意见》的指引下细化数据确权的制度性内容是当务之急。 第二,数据确权不应只有所有权的确立,而应当构建符合数据独特属性的权属体系。当前国内外研究数据产权主要局限在所有权的问题上,这将不利于数据要素的市场运营和交易。数据具有有限排他、可分割、动态调整和技术依赖的独特属性,不能等同于石油等自然资源的确权思路,更不应当停留在所有权的层面。因而此次《意见》提出的数据确权治理路径是“三权分置”的数据产权运行机制,充分考虑到了数据的独特价值,更好地平衡了数据权属与市场应用发展。 第三,构建数据分类分级确权授权使用机制。《意见》提出要“探索建立数据产权制度”,其中包括“建立公共数据、企业数据、个人数据的分类分级确权授权制度”,说明数据产权不能“一刀切”。从分类上看,数据可以分为公共数据、企业数据和个人数据,每一类数据相关联的主体和内容都是不同的。如公共数据的主体涉及面更广,不同阶段会有不同的参与主体,权属的确立就更难,但公共数据的开放又更为重要,所以平衡两者之间关系的难题就摆在了决策者面前。同时,各类数据的授权机制同样重要并有所不同,这无疑增加了数据产权制度的复杂性。平衡好数据各类权利保护并兼顾效率最大的结果是数据产权运营的重要追求。 构建“三权分置”的数据产权运行机制 《意见》提出“建立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数据产品经营权‘三权分置’的数据产权制度框架”,这是接下来数据产权确立的核心内容。对于此项较新的治理机制,需要注意理解如下问题: 一方面,“数据资源持有权”是基于数据所有权特殊性的分离权利。所有权、持有权、经营权、使用权、占有权等都是产权体系中重要的构成,持有权不同于使用权和经营权,更加突出对数据资源的掌控,是脱离于所有权的分离权利。之所以设立“数据资源持有权”,本质上也是因为数据资源所有权的不确定性。 另一方面,数据“三权”的分工和定位是不同的。 “数据资源持有权”是对于数据资源的掌控权利,如个人对个人所有的数据持有权,公司对公司所有数据的持有权,公共管理部门对公共管理服务中产生数据的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是对于数据的加工处理活动的使用权利,持有并不代表着有权对数据进行加工处理,在数据授权加工中尤为明显,因而使用权所涉及到的主体就更为多元。“数据产品经营权”是对于数据产品的经营性权利,数据从一开始的资源形态,经过加工处理,最后形成为数据产品,可以经营并产生收益。随着数据交易市场的快速发展,未来各类数据产品会更加多样和丰富,这也容易引发市场竞争的垄断和不公平性,因而更加公平、开放的数据产权运行机制是十分必要的。 建立数据产权制度需要同步解决的问题 当数据不确权,就会限制数据的流通交易,而当数据产权机制确立后,随着数据广泛流通使用,势必会遇到其他方面的各类问题,如各方权益保护、安全、合规等方面的难点问题,需要重点对以下几个方面加以关注: 第一,健全数据要素权益保护制度。数据相关的权益保护主要包括数据财产权益和人格权益的保护。针对不同类型的数据保护内容是不一样的,如个人数据重点在于隐私保护与个人信息保护,企业数据的重点在于商业秘密与知识产权保护,公共数据较为复杂,可能同时包含个人数据和企业数据的内容。随着数据交易运营的快速发展,多方主体参与会使得各方权益保护更为重要。同时,数据也会经历动态发展的过程,针对不同时期的数据权益保护也不尽相同,实践中需要更加细化不同流程和阶段,并进行分类分级保护。 第二,重视数据全流程合规能够更好保护数据产权。数据产权制度的确立本质上就是从根源上划清各方主体的数据权益,确保数据运行的合规。此次《意见》指出要“建立合规高效、场内外结合的数据要素流通和交易制度”“完善数据全流程合规与监管规则体系”“ 统筹构建规范高效的数据交易场所”。当前,数据合规已经逐步被重视并引入企业实践中,此后的数据合规需要结合“三权分置”的数据产权运行机制全面梳理并总结,明确各方权利和责任。以数据合规为契机,全面开展数据产权保护工作是较好的切入点,有助于建立起公平、经济的数据要素流通和交易环境。 第三,安全是数据全流程的底线原则,数据产权制度也需要动态调整,适应数据市场的发展。此次《意见》指出要“统筹发展和安全,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强化数据安全保障体系建设,把安全贯穿数据供给、流通、使用全过程,划定监管底线和红线。”数据产权制度本质上是根据数据独特产权属性而创立的,当数据要素市场需要更合适的产权制度的时候,当前的数据产权制度进行不断调整也是必然的。这当中首要保障的就是安全底线,安全体现在数据权属、内容、技术、载体等层面,也贯穿于数据交易、授权、加工、开放、共享等全过程。有了安全的保障,使得数据产权制度更加坚固,数据要素的市场活力方能够充分释放。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 [责编:天天中] 阅读剩余全文() |